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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03执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继明与黄宗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继明,黄宗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03执134号申请执行人王继明,女,汉族,生于1944年3月3日,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被执行人黄宗林,男,汉族,生于1970年3月28日,住重庆市巴南区.申请执行人王继明与被执行人黄宗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2015)达达民初字第262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王继明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受理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外出,去向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人王继明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王继明撤回执行申请。终结(2015)达达民初字第2624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明确去向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黎亚非审判员  唐旭辉审判员  江 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蒋旭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