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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3执19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林丽英与周碧芳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丽英,周碧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3执1942号申请执行人林丽英,女,1971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被执行人周碧芳,女,1964年5月28日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原告林丽英与被告周碧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作出的(2017)沪0113民初558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林丽英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周碧芳支付人民币3,010,5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本案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名下除位于宝山区友谊路XXX弄XXX号XXX室不动产权利外,在本市无其他可供执行银行存款、车辆、证券等财产。本院已对上述房屋进行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通过全国法院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后,对其名下多个银行账户进行了网络冻结。申请人表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致使本案短期内难以执行完毕。若以后发现被执行人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7)沪0113民初5584号民事调解书主文第一项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奇松审 判 员  杨伟斌代理审判员  王丽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黎 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