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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81民初29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安徽银盾斯金铝业有限公司、浙江豪杰金属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银盾斯金铝业有限公司,浙江豪杰金属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81民初2957号申请人:安徽银盾斯金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杨村镇杨村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0772192383(1-1)。法定代表人:唐开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磊,安徽世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浙江豪杰金属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新塍镇思古村新洛公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6573135X。法定代表人:许水林,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安徽银盾斯金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盾斯金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豪杰金属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杰金属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银盾斯金公司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豪杰金属公司的银行存款362476.85元予以冻结。申请人银盾斯金公司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银盾斯金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浙江豪杰金属家具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62476.85元。案件申请费2295元,由申请人安徽银盾斯金铝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吴耀翔审 判 员  周玉祥人民陪审员  郑训朝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郑 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