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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27执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杨美红、抚州市鸿达财务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美红,抚州市鸿达财务咨询有限公司,吴何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27执6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美红,女,1959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金溪县,被执行人抚州市鸿达财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溪县秀谷西大道115号西楼3楼,组织结构代码591823892。被执行人吴何文,男,196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金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美红与被执行人抚州市鸿达财务咨询有限公司、吴何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裁定中止执行,发现本案两被执行人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嫌疑,将移送金溪县公安局侦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金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1027民初7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全球审判员  王爱平审判员  李志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