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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83刑初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佟士义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佟士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p t ” > 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283刑初341号公诉机关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佟士义,男,197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住辽宁省葫芦岛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14被迁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现押迁安市看守所。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以迁检公刑诉[2017]3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佟士义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文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佟士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7月2日22时许,被告人佟士义饮酒后驾驶×××号小轿车沿迁安支线高速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迁安高速服务区安检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当日23时40分在迁安市中医医院抽取了被告人佟士义的血样。2017年7月5日经唐山市公安局物证检验鉴定,被告人佟士义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32.93mg/100ml,被告人佟士义系醉酒驾驶机动车。另查明,2017年7月13日,被告人佟士义主动到迁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佟士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证言、唐山市公安局物证检验鉴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视听资料、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佟士义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佟士义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佟士义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从重处罚。被告人佟士义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正常的道路交通管理秩序,惩罚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佟士义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4日起至2017年8月1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王子良二○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罗幻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