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0民初5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刘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刘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5539号原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52204890W),住所地天津经济开发区金融服务区西区一期2号楼C座。负责人:陈耀忠,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丹丹,该公司员工。被告:刘静。原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被告刘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建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马丽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