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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行终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余祝年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余祝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6行终427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余祝年,男,1946年2月10日生,汉族,住如东县。余祝年因与如东县栟茶镇人民政府其他行政行为纠纷一案,不服海门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9日作出的(2017)苏0684行初11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余祝年向原审法院起诉称:2016年12月12日,其在如东县栟茶镇人民政府镇长办公室询问《要求纠正栟茶镇政府制造伪证窃取余祝年房地产侵犯群众利益的申请书》有关处理情况时,遭两名工作人员侮辱威胁。其向该府提出《控告书》后,该府于2017年作出栟信5号《关于余祝年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否认相关事实。请求判令撤销该府《关于余祝年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责令重作行政决定。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行政机关对行政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应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起诉人诉称的政府工作人员对其进行侮辱威胁,当地政府已作信访处理。政府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如有侮辱威胁情形的,属于其个人行为,如违反党纪政纪规定,应由相关职能部门处理;如构成民事侵权或刑事责任的,依法通过法定程序处理。故起诉人提起的本案诉讼,不属于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对余祝年的起诉不予立案。余祝年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法院将如东县栟茶镇人民政府的行政职务行为认定为个人行为错误,其提起的诉讼主张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受理本案。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复》规定,信访工作机构是各级人民政府或政府工作部门授权负责信访工作的专门机构,其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承办、协调处理、监督检查、指导信访事项等行为,对信访人不具有强制力,对信访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信访人对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或者不履行《信访条例》规定的职责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余祝年就有关事项向如东县栟茶镇人民政府提出控告,该府于2017年4月12日作出栟信[2017]5号关于余祝年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依据上述规定,余祝年对该信访处理意见不服,提起的本案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原审法院据此裁定不予立案正确。上诉人余祝年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唐明渠审判员  陆久斌审判员  周祖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 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