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82执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王麦锁与高群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麦锁,高群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82执205号申请执行人:王麦锁,男,194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红玉,女,198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系王麦锁之女。被执行人:高群省,男,1969年02月11日出生,汉族。王麦锁与高群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陕0582民初4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高群省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麦锁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高群省支付各项费用6554.12元及案件受理费306元。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高群省主动履行了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王麦锁实现了其全部债权,并确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582民初42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泉华审判员 雷 英审判员 苏 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卫二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