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91民督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淮安佳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王小琴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淮安佳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小琴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91民督67号申请人:淮安佳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6849246092,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圳路30号16幢8室。法定代表人:朱明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宝明,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朱从文,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王小琴,女,1984年1月14日生,汉族,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申请人淮安佳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王小琴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发出(2017)苏0891民督67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发出后三十日内无法送达被申请人王小琴。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已发出支付令的,支付令自行失效:……(二)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之日起三十日内无法送达债务人的;……”本支付令发出后三十日内无法送达被申请人王小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7)苏0891民督67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17元,由申请人淮安佳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蔡红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