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12民初79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福建省永泰建筑工程公司济南历城分公司与黄清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永泰建筑工程公司济南历城分公司,黄清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12民初7942号原告:福建省永泰建筑工程公司济南历城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江化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史进进(特别授权代理),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清中,男,197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原告福建省永泰建筑工程公司济南历城分公司与被告黄清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6日立案后,在审理中原告福建省永泰��筑工程公司济南历城分公司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福建省永泰建筑工程公司济南历城分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黄清中的起诉,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省永泰建筑工程公司济南历城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192元,减半收取1596元,由原告福建省永泰建筑工程公司济南历城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曹亚萍人民陪审员 吕爱群人民陪审员 邢爱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