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11执4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于某某拖欠罚金、追缴赃款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1执4183号移送执行人本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于某某,男,1995年4月3日生,满族,无职业。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于某某拖欠罚金、追缴赃款一案中,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以执行的财产,致使本案暂无法执行,故应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6)辽0211刑初647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并处罚金部分和第二项追缴赃款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书印审判员 胡岩松审判员 陈宏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才盼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