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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02执19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姜朋飞与长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朋飞,长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02执199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姜朋飞,男,1969年4月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山东省海阳市。被执行人:长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南环路1655号卫星大厦写字楼辅楼2层219室。法定代表人:王永君,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星涛与被执行人长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2016)鲁0602民初4624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现因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长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82721.57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迟晓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崔兴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