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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民初7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西安绿一传媒有限公司诉西安灿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绿一传媒有限公司,西安灿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7422号原告西安绿一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珩,陕西英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灿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大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业务负责人:郁浩,该公司监事。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绿一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灿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绿一传媒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交的撤诉申请,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依法予以准许。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绿一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72元减半后4386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万民人民陪审员  张停战人民陪审员  张 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贺红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