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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2民初36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赵新林与付丽萍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新林,付丽萍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2民初3679号原告:赵新林,男,1970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荥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殿伟,荥阳市索河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付丽萍,女,196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荥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禹群超,河南龙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新林与被告付丽萍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赵新林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对本人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新林撤诉。案件受理费875元,减半收取计438元,由原告赵新林负担。审判员  季慧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丽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