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4刑初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向世春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世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54刑初269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向世春,男,1996年7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重庆市开州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22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1日由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7月18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渝开州检刑诉(2017)313号起诉书指控,2016年12月21日23时许,被告人向世春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渝XX**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丁某某(未成年人)由重庆市开州区汉丰街道锦程路往四号桥方向行驶,当车行至重庆市开州区锦程路与百成街交叉路口时,被民警当场查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经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向世春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4.2mg/100ml。被告人向世春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建议判处被告人向世春拘役一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向世春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向世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成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翠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