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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2民初40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张乃忠与管营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乃忠,管营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2民初4076号原告:张乃忠。被告:管营章。原告张乃忠与被告管营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郯城支行账户上存款32000元。原告提供财产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管营章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郯城支行账户上存款32000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 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勤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