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5民初5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周桂飞与周青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桂飞,周青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5民初5511号原告:周桂飞,女。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浙江宇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青,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桂飞诉被告周青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桂飞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周桂飞于本案诉讼中,以涉诉事项已经双方商处完毕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不悖,应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桂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按本院规定免收。审 判 员 谢世常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刘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