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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5民初5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周桂飞与周青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桂飞,周青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5民初5511号原告:周桂飞,女。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浙江宇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青,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桂飞诉被告周青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桂飞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周桂飞于本案诉讼中,以涉诉事项已经双方商处完毕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不悖,应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桂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按本院规定免收。审 判 员 谢世常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刘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