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2民初59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卢阿华与乐清市乐成建筑工程公司、吴银川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阿华,乐清市乐成建筑工程公司,吴银川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乐清���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2民初5958号原告:卢阿华,男,1953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委托代理人金烽,乐清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乐清市乐成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乐清市乐成街道南大街121号。法定代表人:张余云,总经理。被告:吴银川,男,1970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原告卢阿华与被告乐清市乐成建筑工程公司、吴银川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朱千福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阿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卢阿华负担。审判员 倪庆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华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