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82民初1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湖北老河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范连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老河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范连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82民初1437号原告:湖北老河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老河口市中山路**号。法定代表人:谭东明,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群,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被告:范连成,男,196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老河口市。原告湖北老河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范连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湖北老河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湖北老河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万庆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隋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