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2执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许佳新与李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佳新,李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2执517号申请执行人:许佳新,男,199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水泥路102号35号楼1单元302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宾县宾安镇永兴村前王屯),身份号码230125199002101312。被执行人:李论,男,196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民安街121号李论建材商店,身份号码222304196510032419。本院在执行许佳新与李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2015)里民二商初字第13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许佳新于2016年1月22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0.7万元,未执行0.7万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单,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是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李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车辆、无股权信息,无银行存款。据此,已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查找及申请执行人证实,被执行人目前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国龙审判员 张志斌审判员 孟祥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晓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