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03民初27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德阳市宏发运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曾兴凤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阳市宏发运业有限责任公司,曾兴凤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03民初2783号原告:德阳市宏发运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法定代表人:曹玉芹,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家国,德阳市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曾兴凤,男,1973年1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广汉市。原告德阳市宏发运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曾兴凤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德阳市宏发运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德阳市宏发运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阳市宏发运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征收计25元,由原告德阳市宏发运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采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陶 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