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82刑初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赵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182刑初242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因本案于2017年5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取保候审。扬中市人民检察院以扬检诉刑诉[2017]2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扬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汤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扬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7年5月10日12时40分左右,被告人赵某持C1证驾驶苏F×××××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载带奚秀兰,沿扬中市开发区港隆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三兴路路口右转弯时,奚秀兰跌落到地上,次日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扬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赵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赵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在公安机关对其讯问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赵某的老板朱某已经代为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被害人近亲属对被告人赵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吴某、朱某、张某等人的证言,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尸表检验记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驾驶人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复制件制作情况说明,监控视频,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谅解书,收条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扬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在公安机关对其讯问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已经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损害赔偿协议,被害人近亲属对被告人赵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赵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有犯罪的危险和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邵倩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牛桂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