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1刑初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董志勇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志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621刑初375号公诉机关涡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董志勇,男,汉族,1991年8月20日出生于安徽省涡阳县,初中文化,农民,住涡阳县。2017年4月5日因盗窃被涡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7年5月10日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5月2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7月1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涡阳县看守所。涡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涡检刑诉﹝2017﹞3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志勇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涡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孟晓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志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涡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10日,在涡阳县乐行路与雪枫路交叉口巨人印象小区新时尚网吧门口,被告人董志勇将被害人王某一辆电瓶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瓶车价值1793元。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事实,提交了书证、视频资料、现场勘验笔录、证人证言、同案犯供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董志勇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志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10日12时许,在涡阳县巨人印象小区西门新时尚网吧门口,被告人董志勇将被害人王某一辆电瓶车盗走,后被发现并抓获。经鉴定,被盗电瓶车价值1793元。另查明,王某被盗的电瓶车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返还王某。上述事实,被告人董志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回执,现场笔录,鉴定文书,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董志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后又盗窃他人财物,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百分之五十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董志勇自愿认罪,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董志勇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3日起至2017年10月1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李春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晓利附:相关法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