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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21民初7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章某与张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某,张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21民初764号原告:章某(曾用名张桂兰),女,195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海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增涛,系章某的丈夫,194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委托诉讼代理人:时慧明,江苏紫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男,194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海安县。原告章某与被告张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5日立案,原告章某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章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章某负担。审 判 长  王维申人民陪审员  朱长余人民陪审员  钱德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见习书记员  荀 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