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03刑初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2017)湘0903刑初350号鲁某星盗窃不予受理决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某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不 予 受 理 决 定 书(2017)湘0903刑初350号公诉机关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鲁某星,男,195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湖南省益阳市人,住益阳市赫山区长益路**号。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0年12月7日、2011年12月29日、2014年9月19日、2015年9月6日、2016年7月20日被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有期徒刑八个月、有期徒刑八个月、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日被益阳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6月6日被该局监视居住,2017年6月24日经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决定被监视居住。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收到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益赫检公二刑诉(2017)151号起诉书及附卷材料。经审查,被告人鲁某星现不在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对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益赫检公二刑诉(2017)151号起诉书起诉的案件,本院不予受理。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