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329执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杨发荣申请执行丁桂香抚养费纠纷一案结案裁定书
法院
武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丁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武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329执226号申请人杨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武定县人,住武定县。被执行人丁某某,女,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云南省武定县人,住武定县。申请人杨某某申请执行丁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依据武定县人民法院(2017)云2329民初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于2017年7月14日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云2329执226号案件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东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爱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