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02民初26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范华耀与段小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华耀,段小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晋1002民初2664号原告:范华耀,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袁鹏,山西金贝(临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段小虎,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郭华岗,男,汉族,1976年4月18日出生,住临汾市尧都区莲花池五巷****号。原告范华耀与被告段小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6万元,并承担相应利息。2、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被告因需资金,经朋友介绍,于2017年4月21日向原告借款6万元,并口头约定利息为月息2分。原告向被告借款后,经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归还借款,也不支付利息。故要求判如所请。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被告段小虎于2017年8月5日之前偿还原告范华耀本金6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4月21日至偿还所有本金之日止,按月息二分计算。,2、被告段小虎支付原告范华耀3000元损失费。3、双方再无其他争执。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段小虎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惠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牛健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