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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刑更7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杨士永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士永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刑更764号罪犯杨士永,男,197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淄博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山东省淄博监狱服刑改造。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四月十四日作出(2010)淄刑二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士永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年七月十四日作出(2010)鲁刑四终字第9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9年10月26日起至2028年10月2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0年8月18日被交付执行。经本院裁定,该犯于2013年11月15日、2015年11月6日分别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和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于2017年7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报称,罪犯杨士永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士永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表扬二次,被评为2015年度省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和2016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杨士永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士永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士永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09年10月26日起至2025年5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红利审 判 员  胡文伟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