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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3民初36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杨仁龙与王文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仁龙,王文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3民初3665号原告:杨仁龙,男,196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被告:王文建,男,197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仁龙与被告王文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仁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50元,由原告杨仁龙负担。审 判 员 陈中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杨敏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