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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96执恢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郭芙丽、徐月皓与被执行人徐月生、徐月忠、徐玲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芙丽,郭梦雪,徐月皓,徐月生,徐月忠,徐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琼96执恢4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郭芙丽、郭梦雪、徐月皓 被执行人:徐月生、徐月忠、徐玲 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对申请执行人郭芙丽、郭梦雪、徐月皓与被执行人徐月生、徐月忠、徐玲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琼96执恢40号执行裁定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裁定第1页第三行“(2017)琼96执61号”补正为“(2017)琼96执恢40号”。 审判长  袁华锋 审判员  宋 杰 审判员  王海刚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XX明 书记员张鹂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四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笔误是指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 审核:袁华锋撰稿:袁华锋校对:张鹂印刷:陈蕊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7月21日印制 (共印10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