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5刑初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李文军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军
案由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225刑初192号公诉机关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文军,男,194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安徽省阜南县人,住阜南县。因涉嫌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7年3月21日被阜南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次日执行刑事拘留,因阜南县看守所不予关押,当日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13日被阜南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7月11日经本院决定被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阜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刑诉[2017]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文军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阜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贾西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文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阜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初,被告人李文军将从他人处获取的罂粟种子播种在阜南县柳沟镇李寨村李某1庭院内及厨房后空地上。同年3月17日,柳沟镇干部巡查发现该处种植的罂粟并报案,后被民警铲除。经清点,罂粟幼苗共2481株。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据此认为被告人李文军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提请本院依法对其判处刑罚。被告人李文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文军与李某1同系阜南县柳沟镇李寨村村民。李某1常年外出打工,不在家,让被告人李文军帮助看门。2017年春节前,被告人李文军将罂粟种子种在李某1庭院内及厨房后空地上。同年3月17日,柳沟镇干部巡查发现被告人李文军种植的罂粟并报案。民警到现场后将种植的罂粟全部铲除,经现场清点,被告人李文军种植罂粟幼苗2481株。经阜南县司法局依法评估,被告人李文军符合社区矫正条件。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抓获经过、现场勘验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前科查询、收据、户籍证明、现场视频录像、证人张某、李某2、李某1、李某3、李某4、李某5、李某6证言、被告人李文军供述、阜南县司法局社区评估意见书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吻合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文军明知是毒品原植物而非法种植2481株,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应负刑事责任。阜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文军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文军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结合社区评估意见,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文军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已缴纳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韩颍南人民陪审员 朱 丽人民陪审员 杨 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程 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