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16执60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高丽、孙振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丽,孙振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60278号申请执行人:高丽,女,198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被执行人:孙振东,男,198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在执行高丽与孙振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房产、无车辆、无银行存款,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鉴于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津0116民初6345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左明江审判员  张洪春审判员  刘玉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立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