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82执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汤国祥、陈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国祥,陈娟,陈书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82执349号申请执行人:汤国祥,男,196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被执行人:陈娟,女,197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明光市,被执行人:陈书兵,男,195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明光市,申请执行人汤国祥与被执行人陈娟、陈书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等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是对其实体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采纳,本案依法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皖1182民初158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间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怀宁审判员 孙志勇审判员 王惠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崔琪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