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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25刑初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安明强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明强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225刑初309号公诉机关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安明强,男,1970年12月12日出生于安徽省无为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安徽省无为县。被告人安明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8日被无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6日被无为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无为县公安局执行。2017年7月12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年7月17日由无为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无为县看守所。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检察院以无检刑诉〔2017〕3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安明强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无为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学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安明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28日14时10分,被告人安明强(无驾驶资格)酒后驾驶无号牌两轮燃油车沿无为县土刘路自东向西方向行驶,行至土刘路12KM+300M处时摔倒,致被告人安明强受伤和车辆部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无为县公安局民警现场勘查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安明强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经认定,被告人安明强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安明强被查获时体内酒精含量为150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安明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证人叶某、许某、谷某的证言,被告人安明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明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安明强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均予以从重处罚;其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安明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7日起至2017年10月1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田明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慧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