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687执8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红梅与被执行人于海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红梅,于海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7执88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红梅,女,1967年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海阳市海东路12号。被执行人:于海涛,男,1976年出生,汉族,住海阳市东村街道办事处城北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阳市人民法院(2016)鲁0687民初257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7月13日向被执行人于海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于海涛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于海涛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辛洪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林子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