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13民初2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李彦敏与刘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彦敏,刘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3民初2208号原告:李彦敏,女,汉族,1979年5月9日出生,住大连市沙河口区。被告:刘峰,男,身份住址不详。原告李彦敏诉被告刘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无法提供被告准确的身份信息及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仍不能确定被告的身份情况,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彦敏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史 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吕悦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