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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30民初5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张某与尹某、姚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尹某,姚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30民初5401号原告:张某,男,1962年3月4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被告:尹某,男,50岁,汉族,农民。被告:姚某,男,60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尹某、姚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尹某、姚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76元,减半收取438元,由张某负担。审判员  马广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蒙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