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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881民初1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李秀霞与欧丽琼、李阳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霞,欧丽琼,李阳军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全文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881民初1341号原告:李秀霞,女,198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被告:欧丽琼,女,194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委托代理人:黄志强,男,197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系被告欧丽琼的儿子。被告:李阳军,男,197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委托代理人:曾佑强,英德市英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李秀霞诉被告欧丽琼、李阳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衍君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秀霞,被告欧丽琼的委托代理人黄志强、被告李阳军及其委托代理人曾佑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秀霞诉称:原告与被告欧丽琼为邻居,2017年3月20日,原告的母亲发现客厅北面(原阳台)天花漏水,导致客厅的家用电器、钢琴、墙身、地面全部被水浸泡。由于楼上被告装修不慎堵塞了阳台排水管,在没有任何人通知原告的情况下强行通水管,水管折断,使污水流到原告的家中。原告与被告欧丽琼、李阳军告协商不成,只好自己请装修公司来修缮被水浸泡过的房屋及设备,经装修公司评估报价,所需修缮费为11018.9元。修缮时间共15天,一家人(5人)外出吃饭每天每人100元,因房屋漏水,生活在恶劣的环境造成极大的精神创伤,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0元,钢琴维修费750元。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遂起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钢琴维修费用750元、房屋修缮费11018.9元、房屋修缮期间的伙食费7500元、精神损失费10000元,共计人民币29268.9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李秀霞向本院提供的证据:《商品房买卖合同》、身份证、《证明》、《星源琴行收款收据》、空调质量跟踪单、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被告名片、《房屋装修协议》、房屋维修费用清单、图片。被告李阳军辩称:不同意原告请求赔偿款项目及金额。事故发生后,原告与两被告在现场协商,商量修复费2500元,与现在原告提出的请求不符合事实。被告李阳军弄坏下水道,被告到现场查看,原告的装修口存在问题,被告马上帮原告修复弯头,原告的天花板是渗水不是漏水,原告阳台没有其他财物,不存在毁坏其他物品,而且原告已经更换用材,与之前的用材不一致,原告应承担80%的责任。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失费无法律依据,伙食费的理由不成立,被告认为按照原来的协议赔偿原告2500元。被告李阳军向本院提交的证据:《证明》。被告欧丽琼辩称:被告欧丽琼委托被告李阳军装修,装修过程中不在场,对此次事故没有责任。被告欧丽琼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20日,被告李阳军在维多利2栋501房施工,因阳台排水管的水泥沙聚集过多,导致无法排水,而其楼下即401房的阳台已全封闭,被告尝试使用电动通厕钢丝条疏通水管,因操作不当将排水管打破而漏水,导致401房天花板损坏。2017年4月20日,原告与英德市英城筑梦装饰设计经营部签订《房屋装修协议》,内容如下:一、工作地点:英德市维多利2栋401号房。二、工程项目:渗漏翻新装修工程。三、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卫生清洁。四、承包范围:按附件1(维多利2栋401房屋维修费用清单)范围施工。施工质量要符合安全要求,装修质量必须达到室内装修规范标准,选用的材料经双方认可。五、装修总造价:装修费总金额:壹万壹仟零壹拾捌元玖角元整(小写:¥11018.9元整)。六、付款方式:本房屋装修协议签订后由原告支付给英德市英城筑梦装饰设计经营部2000元人民币作为定金。装修完毕,经双方验收合格后,三天内付清英德市英城筑梦装饰设计经营部剩余的装修费用即9018.9元。附件1维多利2栋401房屋维修费用清单的维修项目包括:1、大厅阳台天花板合计1401.6元;2、大厅阳台天花底装饰槽合计2024元;3、大厅阳台天花底装饰灯箱合计720元;4、大厅窗帘盒合计600.6元;5、天花、墙身、扇灰、油漆合计1961.1元;6、大厅窗帘合计1911.6元;7、大厅三匹空调拆装费合计450元;8、排水管合计750元;9、漏水当日家具搬迁及卫生清理费合计300元;10、装修期间卫生清理费合计900元,合计11018.9元。房屋装修工程款支付情况:2017年4月20日,英德市英城筑梦装饰设计经营部出具收据,内容:今收到客户李秀霞维多利2栋401房屋翻新装修工程定金贰仟元整。2017年5月10日,英德市英城筑梦装饰设计经营部出具收据,内容:今收到客户李秀霞维多利2栋401房屋翻新装修工程尾款玖仟零壹拾捌元整。2017年3月21日,英德市英城星源琴行出具《星源琴行收款收据》,内容:钢琴检测150元、键盘调整(琴键不起)150元、音色调整(音色发闷)150元、钢琴处理100元、钢琴处理200元,合计750元。2017年4月17日,英德市海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证明》,内容如下:经我司证实2017年3月20日接到维多利2栋401业主李秀霞投诉2栋501业主欧丽琼,施工负责人李阳军。因装修期间施工人员打穿排水管,导致401漏水。401业主与物业公司多次参与协商未果。501业主与装修公司都没有负责赔偿401的直接经济损失,且现在501业主与装修公司逃避此责任。经我司客服、工程、防水师父三方到现场证实,确有此事,作此证明。2017年5月22日,英德市海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证明》,内容如下:我司于2017年3月20日接到维多利2栋401业主投诉渗水问题,我司工程部门到现场查看,发现渗水问题由2栋501装修期间施工人员打穿排水管导致,但因2栋401业主将阳台公共排水管私自封闭,造成难以维修。经我司相关人员及业主多次协商未果。现证明确有此事,特此证明。本院认为,本案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根据原、被告的诉辩观点及证据,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一、被告李阳军是否应向原告赔偿房屋修缮费11018.9元、钢琴维修费750元、房屋修缮期间的伙食费7500元、精神损失费10000元;二、被告欧丽琼对原告的损失是否承担赔偿责任。本院作如下分析:一、被告李阳军的责任分析。被告李阳军在施工过程中因未充分与原告协商排水管的通水方案,擅自使用电动通厕钢丝条疏通水管,因操作不当导致排水管破裂漏水,其在此事故中承担主要过错责任,而原告擅自封闭阳台导致其楼上疏通水管困难,亦存在过错,其应承担次要过错责任。(一)房屋修缮费。由于被告怠于与原告协商修复方案,原告自行委托装修公司进行修复,现已修复完毕,原告亦已向该装修公司支付相应的工程款,原告主张被告李阳军赔偿该相应费用。本院认为,被告李阳军怠于解决天花板的修复问题,原告自行委托装修公司进行修复并无不妥,但根据费用清单显示,其中维修项目:4、大厅窗帘盒合计600.6元;6、大厅窗帘合计1911.6元;7、大厅三匹空调拆装费合计450元;10、装修期间卫生清理费合计900元,该四个项目不是本次事故的直接损失,应予以扣除,经核算后,修复费用为7156.7元,由被告李阳军承担70%的责任,即5009.69元。(二)钢琴维修费。由于原告将钢琴摆放在阳台,因漏水而损毁部分零件而需要维修,且该维修收款收据亦是发生漏水第二天开具,本院对原告的该主张予以支持。被告李阳军对钢琴维修费承担70%的责任,即525元。(三)伙食费7500元、精神损失费10000元。原告对该主张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二、被告欧丽琼的责任分析。被告欧丽琼作为501房的业主,其将房屋装修工程发包给被告李阳军,被告李阳军在施工过程中致第三人财产损失,且并未有证据显示被告欧丽琼存在过失,因此应当由承揽方李阳军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欧丽琼不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二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李阳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秀霞支付房屋修缮费5009.69元及钢琴维修费525元,合计5534.69元;二、驳回原告李秀霞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65.86元,由被告李阳军承担53元,原告承担212.8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衍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季明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附英德市人民法院标的款账号情况:户名:英德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清远英德和平中路支行账号:71×××45(请在汇款单的备注一栏注明案件的案号,否则无法认定案号,无法入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