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1执7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2-06
案件名称
王宝春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宝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1执728号被执行人:王宝春,男,1981年1月21日生。汉族,住桓台县。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未查到其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员 张中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史 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