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23民初9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姬宝龙与陆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姬宝龙,陆海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23民初927号原告:姬宝龙,男,1980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农民。被告:陆海龙,男,197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农民。原告姬宝龙与被告陆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姬宝龙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姬宝龙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穆俊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朝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