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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23民初9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姬宝龙与陆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姬宝龙,陆海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23民初927号原告:姬宝龙,男,1980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农民。被告:陆海龙,男,197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农民。原告姬宝龙与被告陆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姬宝龙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姬宝龙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穆俊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朝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