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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4民初5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牛文军、张桂云与董爽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文军,张桂云,董爽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4民初5201号原告:牛文军,男,1966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原告:张桂云,女,196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被告:董爽,女,197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于洪区。原告牛文军、张桂云与被告董爽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文军、张桂云撤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牛文军、张桂云负担。审判员  迟爱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