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4民初5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牛文军、张桂云与董爽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文军,张桂云,董爽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4民初5201号原告:牛文军,男,1966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原告:张桂云,女,196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被告:董爽,女,197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于洪区。原告牛文军、张桂云与被告董爽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文军、张桂云撤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牛文军、张桂云负担。审判员 迟爱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