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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11民初1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李莉与李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莉,李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11民初1319号原告:李莉,女,199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被告:李健,男,197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莉与被告李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李莉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莉的申请不违背国家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和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莉负担。审判员 李 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吕秀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