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24民初2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王久勤与唐山市龙信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久勤,唐山市龙信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24民初2135号原告:王久勤,男,1962年9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滦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存鹏,河北存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山,河北存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唐山市龙信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高新区火炬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93780847033A。法定代表人:轩宗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邹一丰,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柱,河北北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原告王久勤与被告唐山市龙信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立案。原告王久勤于2017年7月21日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久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久勤撤诉。审判长 杨 瑛审判员 刘 壮审判员 王彦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国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