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6执6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杨磊与被执行人李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磊,李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6执665号申请人杨磊,男。被执行人李旭,男。申请人杨磊与被执行人李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作出(2017)陕0326民初601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生效后,申请人于2017年7月19日申请立案执行,本案案款1600元,诉讼费1758.50元,执行费50元,合计3408.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现被执行人已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清结,申请人已领取案款,本案已执行清结。故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326执66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淑娟审判员 崔旭东审判员 张选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宋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