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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4民初2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原告南充市德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有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充市德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张有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4民初2358号原告:南充市德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西河北路195号。法定代表人:王晓萍。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建军,系该公司职工。被告:张有财,男,汉族,1969年7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仪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充市德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有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充市德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充市德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南充市德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国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丽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