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92执恢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许善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许善良,冯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92执恢4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住所地威海市青岛北路9号。法定代表人高智,行长。被执行人许善良,男,1962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被执行人冯华,女,197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许善良配偶。上列当事人之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鲁1092民初1555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借款时设定抵押的房产,本案就此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鲁1092民初155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执行费10289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王朝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孙菊涛书 记 员 杨 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