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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02民初1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株洲市德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黄开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株洲市德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黄开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02民初1330号原告株洲市德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华西楼705号。法定代表人朱放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廖大海,女,1975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该公司法务,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签收法律文书等)。委托代理人刘文蓉,女,1989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茶陵县,该公司法务,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黄开文,男,197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原告株洲市德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开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株洲市德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株洲市德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游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