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刑初4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涂某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速裁程序专用) (2017)粤0306刑初4365号 公诉机关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速裁程序 被告人信息 被告人涂某,男,湖北省荆州市人。因涉嫌妨害公务,于2017年3月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于2017年3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根据深宝检公二刑诉【2017】20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妨害公务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以下。 辩护意见 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 查明事实 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5日21时许,被告人涂某在宝安区航城街道鹤洲东区九巷一号路口处,因电动车司机杨某拒绝载客,双方发生矛盾纠纷但没有打架,巡防队员梁某发现过去查看,并通知黄田派出所民警到场出警。在梁某准备将被告人涂某带回派出所时,被告人涂某认为巡防队员梁某推了他,动手打伤被害人梁某。经鉴定,被害人梁某左侧唇部挫伤,所受损伤属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家属代为对被害人梁某进行经济赔偿,被害人对被告人表示谅解。 本院意见 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其具有认罪、赔偿、谅解的从轻情节。 判 决 被告人涂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5日起至2017年9月4日)。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 欣 哲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 佩 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