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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刑更37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马飞波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飞波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3786号罪犯马飞波,男,198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贵州省毕节市,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7日作出(2015)泰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飞波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4月22日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25年6月15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马飞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6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马飞波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〇一五年五月至二〇一七年四月累计获得2408.5分。表扬肆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该犯此次减刑缴交罚金人民币10000元。福建省龙岩市青草盂地区人民检察院对监狱提请罪犯马飞波减刑没有异议,但认为该犯因抢劫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建议对其减刑时从严把握。本院认为,罪犯马飞波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但罪犯马飞波属于因犯抢劫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罪犯,应当从严掌握减刑幅度。检察机关建议理由充分,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飞波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24年12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詹跃忠审判员  戴景彤审判员  李秋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林梦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