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5刑初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邢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105刑初476号公诉机关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邢某,务工人员。2017年2月26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该局决定释放,同年3月2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以并小检公刑诉[2017]4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邢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荣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邢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25日23时01分许,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小店一大队在太原市小店区真武路昌盛街口依法检查时,发现驾驶晋A×××××号白色北京牌小型客车的被告人邢某酒后驾驶。经依法对其所抽取血样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检验结果为207.48mg/100ml。另查明,被告人邢某自2017年2月26日至同年3月1日被羁押于太原市第三看守所。上述事实,被告人邢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查询信息单、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液酒精含量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材料、被告人的供述及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邢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07.48mg/100ml,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邢某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邢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玉平人民陪审员 冯丽丽人民陪审员 陈丽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 婷 来源:百度搜索“”